杭州市余杭区土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土木学会;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由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所涉及的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全过程项目管理、监理、检测、混凝土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经余杭区民政局依法批准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引领、笃行、共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生产单位、科教研单位传播建设信息,促进科技创新,为繁荣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成长提高、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积极工作,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本团体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自觉践行、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海汇社区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钱江科创园5号楼1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信息,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二)技术咨询:组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对专业领域内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三)技术培训:举办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动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促进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业务水平提高。

(四)承接政府职能:积极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与土木建筑科技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科普公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提高广大建筑参与者的科学素养。承办符合办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积极发动广大会员撰写论文、科普作品等。

(七)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运作经济实体。

(八)举荐人才:推荐、表彰、奖励和宣传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九)维护权益:密切联系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建筑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的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余杭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