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走访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谋划成立纠纷调解室

发布日期:2022-03-24 15:29:01浏览量:984次

为拓展学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学会纠纷调解效率, 323日上午,学会理事长徐祖雷、秘书长苏俊杰等一行前往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就合作成立学会纠纷调解室事宜进行交流探讨。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惠琴给予了热情接待。

座谈会上,周惠琴主任向徐祖雷理事长、苏俊杰秘书长一行介绍了惠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徐祖雷理事长对惠崇律师事务所在业内率先提出了用调解化解法律纠纷的理念,坚持“以仁为崇,视民为崇”为立所之本,发展之宗旨表示高度赞赏。随后,苏俊杰秘书长向周惠琴主任通报了建筑行业内的主要纠纷,比如因人员流动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原单位拖延离职人员的执业资格变更手续或拒不出具工作鉴定等。这类纠纷双方通常都无法非常清晰地举证对方过错,基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容易产生情绪上的明显对立和意气用事,甚至一方经常会为宣泄情绪提出无理要求,导致事态的僵化。

徐祖雷理事长指出鉴于纠纷双方都在业内,都愿意在行业内部解决问题,这就需要一个中间人,而这个中间人要有一定权威,要对建筑行业有相应的熟悉度和理解度,能得到双方的信任和尊重,学会就是天然的最适合的调解人角色。如果学会成立纠纷调解室充当调解人,使纠纷双方有了一个缓冲的平台,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建筑行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周惠琴主任肯定了学会调解人的角色,并提出了专业性意见,指出为了切实发挥好学会的优势,推进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学会在组织调解工作过程中应秉持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不施压原则。学会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约束力,但不能靠施压和牺牲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作法,达到“维稳”、“息事宁人”的目的。迫使会员单位接受不合理要求的作法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学会调解工作的成功与否不应简单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数量多少或比例高低来衡量,而更应注重双方就争议解决途径达成共识或有正确认识,引导当事人以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其次是不袒护原则。学会要保持中立,不袒护会员单位,维护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为了让纠纷双方增强对学会调解的中立性跟公益性的信任度,惠崇律师事务所愿意与学会合作,增加法律援助环节,即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矛盾纠纷在中止调解程序前,可以向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免费进行法律意见咨询,在听取独立的第三方律师建议后再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解。

最后,徐祖雷理事长对惠崇律师事务所能在学会成立纠纷调解室中给予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希望汇集建筑行业各方之力,将建筑行业的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矛盾不上升、不转移、不外溢,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